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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隐瞒病史结婚但未领证,1个月后分居,10多万元彩礼咋办?法院判了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5-18 10:01:00    

已举行婚礼但未进行结婚登记

共同生活1个月后

女方发现男方婚前隐瞒了病史

双方分居

彩礼等账单怎么算?

5月17日从湖北恩施州来凤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这样一起涉彩礼的纠纷案件。

原告王某(男方)与被告花某(女方)经婚介机构介绍后,相识相恋,并于2024年11月举行婚礼仪式,但未进行结婚登记。婚后1个月,花某发现王某患有癫痫病,双方产生矛盾,并自2025年1月起分居。

王某以婚约目的未达成为由,诉至来凤法院,要求返还彩礼及相关财物。

原告王某提出,恋爱及准备结婚期间,其给花某购买了价格为3404元求婚戒指一枚,支付礼金20000元,支付彩礼108000元,另外花33099元购买“三金”(手镯、戒指、项链)。

另外,为表达和增进与花某的感情,王某多次小金额微信转账、共同开支等共计花销费用30993.95元;王某为花某父母家购买了烟、酒、饮料、肉食品等习俗性礼赠共计花销17117元;王某父母给花某支付“改口费”5600元。

花某带去的陪嫁有床上用品及其它日常生活用品,价值约20000元,现在王某家中,双方在同居期间已经部分使用。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王某为缔结婚约支付的礼金20000元、彩礼钱108000元,求婚戒指及婚礼“三金”花销,属于彩礼范畴。而恋爱期间微信转账、共同生活开支、婚礼“改口费”及习俗性赠礼等共计5万余元,被认定为消费性支出或一般赠与,不属于彩礼。

法院认为,因双方最终未达到结婚目的,花某收受王某的彩礼,应予返还。但是,王某在恋爱过程中隐瞒其病情,是导致结婚目的未成的主要原因。

考虑双方同居时间不长,未孕育,且花某所收彩礼也存在一定消耗,其嫁妆已经被部分使用,同时结合当地习俗,酌定花某返还彩礼75%,即花某给王某返还价值36503元的求婚戒指及“三金”等物品,另返还彩礼钱86874元,同时,判令王某返还花某陪嫁物品。

案件承办法官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消耗情况,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是否孕育子女、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


来源:极目新闻

转自: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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