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走2700个槟榔包装袋,他们被判刑一年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6-18 19:05:00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徐倩倩 朱启姝)仓库里未封装上市的2700余个槟榔包装袋不翼而飞,没想到,包装袋也会被盗?近日,由钟祥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田某、叶某某盗窃案宣判,被告人田某、叶某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情回顾
田某曾是钟祥市某商贸公司的员工,工作期间得知某品牌槟榔在做“扫码领红包”的促销活动,扫描包装袋上的二维码有95%的概率获得现金红包,金额从20.08元至48.88元不等。
2024年7月21日和8月5日凌晨,田某和朋友叶某某两次来到该商贸公司的仓库,利用对仓库地形位置熟悉的优势,通过翻窗、撬防盗网等方式,进入仓库盗取未封装上市的槟榔包装袋共计2700余个。两人通过扫描包装袋上的二维码领取红包,获利14000余元。
承办检察官表示,槟榔包装袋本身的价值并不高,但其附带的二维码红包作为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才是田某和叶某某盗取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田某和叶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
“非己之利,纤毫勿占;非己之益,分寸不取。”要自觉抵制金钱的诱惑,切莫为满足私欲而伸出“罪恶之手”,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按照下列方法认定盗窃数额:
(一)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
(二)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
【纠错】编辑:张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