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逝去后有什么政策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2 01:49:15教师去世后,其家属可以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算方式:根据教师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社会在岗工作人员年平均薪资的四倍来计算。
标准:
因公死亡: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
病故: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
自2004年10月1日起,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有所调整:
烈士: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因公牺牲: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病故: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标准: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如有余额可以继承。
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者参加工作满5年病故以后,对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生活确有困难的亲属,由死者原工作单位定期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在去世之前产生的医疗费用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销处理。
携带死亡证明文件及社保卡,前往参保缴费的社保局提出社保资金的退还申请,包括个人账户累积余额的退还。
这些政策待遇旨在保障教师家属的基本生活,减轻其经济负担,并体现对教师职业的尊重和补偿。具体待遇可能会因地区和具体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获取最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