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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否定行政行为的效力,还有另外一种途径可以尝试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3-04-30 21:28:50    

想否定行政行为的效力,还有另外一种途径可以尝试

行政行为是公权力机关作出的,其必须要有严格的程序要求。我们判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仅仅要看这一行为本身,可能还要看这一行为所依据的一些基础内容。来给朋友们讲讲除了要看行政行为本身以外,还要看什么内容?

那就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具有执法的资格,在某一工伤认定过程中,社保部门对具体的工伤情况调查核实,两名工作人员中有一名没有具有执法资格。所以人民法院认为,这一调查程序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调查人员的调查行为无效,那么根据这一调查行为作出的行政行为就当然的不具有合法效力。最终人民法院判决由该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这在很多行政案件中都可以适用,我们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出具调查人员的执法资格。如果其没有执法资格,那么他做出的认定就是无效的,可能会导致最终的行政行为无效。与此相同的,在征收补偿案件中,如果负责对房屋评估的机构没有法定的评估资质,那么他做出的对房屋价值的认定也就不具有可采性,依据评估报告作出的征收补偿协议很有可能也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以上就是关于否定行政行为的效力的途径这一问题的简单分析了,如果您遇到了相关问题,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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