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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合同有哪些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2 16:24:20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实践合同类型: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定金合同:

定金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时,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定金合同具有定金罚则的效力。

借用合同:

借用合同是指出借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出借物无偿交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在一定期限内或使用完毕后返还原物给出借人的合同。

代物清偿协议:

代物清偿协议是指当事人约定以其他物品或劳务替代原定债务的履行的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实践合同以物的交付或其他现实给付的完成为生效要件,而诺成合同则仅凭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即可成立。在实践中,区分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对于确定合同效力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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