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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恶意串通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2-31 23:34:41    

恶意串通通常指的是当事人之间为了损害第三方利益而进行的勾结行为。在认定恶意串通时,可以参考以下标准:

主观恶意

当事人明知其行为会损害他人利益,仍然选择进行。

双方或一方具有损害他人利益的故意。

相互勾结的行为

当事人之间存在通谋,可能是言语、行动或其他方式达成的一致。

代理人与第三人勾结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或一方当事人与对方代理人勾结。

损害他人利益

行为结果在客观上损害了国家、集体利益或某个第三人的利益。

交易审查

后买受人是否尽到普通买受人必要的审慎注意义务。

审查房屋实际交易价格,是否支付了合理对价。

审查交易方式、过程及合同内容是否完整详尽。

审查交易双方的关系、后买受人身份、是否有不合理的经济往来。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其他考量

推定方式:在难以直接证实主观心态时,可根据日常经验、行为习惯等,依照盖然性原则进行推定。

无效行为: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恶意串通往往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并可能需要借助证据和专家意见。恶意串通的认定是法律实务中的一个复杂问题,需要细致分析和审慎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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